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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迪拜给“盘总”当了十几天助理?回国被判了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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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说个案子,这是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觉得还挺有意思,就跟大家分享下。

这是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编号,此信息是公开的,任何人都能查得到。

这个判决书写的比较长,也比较绕,按照时间线的顺序给大家梳理一下:案件的主人公叫“麦琪”,我们按照麦琪的供述思路和辩护意见给大家拉一条时间线

2021年1月,麦琪在迪拜加入了“弘亿集团”,从事人事部的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是盘口负责人纪某某的助理、秘书

一开始,麦琪压根就不知道这个“弘亿集团”是做电信诈骗的,以为是一份正经工作,发现后情况不对后就离职了

从2021年1月初干到2021年1月2X号,也就十来天,但是呢,这个盘口的负责人纪某某就相中了麦琪,坠入爱河,随后对她发起了疯狂的追求

2021年2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的几个月内,盘总纪某某一共给麦琪转账人民币共计70500元

这个钱咋说呢,麦琪的律师认为,这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予,用于麦琪的生活和帮忙采购一些商品。按照麦琪的说法,是大哥纪某某给麦琪的生活费~

麦琪在迪拜呆了多久不知道,但是根据判决书的时间线来看,猜测应该是呆到了2021年8月

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麦琪就彻底和迪拜的“弘亿集团”以及纪某某没有关系了,可能是回国了,也可能是分手了

2023年9月13日,身在国内的麦琪接到了绵阳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也不知道叔叔和麦琪是怎么聊的,总之麦琪退缴了70,500元至汝州市公安局

后经过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彭某退缴至汝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70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然后法院已经摸清了这个“弘亿集团”是菲律宾的一个盘口,迪拜是其分部,这个盘口负责人的纪某某,许某1,和许某2另案处理(可能还没抓到)

你是不是觉得这个麦琪有点冤?

给盘总当了十几天助理,后来就恋爱离职被包养了,怎么就判定诈骗罪呢?是不是里面另有隐情呢?

而且从判决书来看,这个麦琪家庭条件应该还不错,至少请了两个律所的律所进行辩护

下面,就给大家说一下法院的判决依据:

首先,你是不是会奇怪,事情发生在2021年,为什么2023年这个麦琪会被警方传唤?

是因为叔叔们抓到了同案犯 赵孟昌、江黎蛟、朱鸿晗、邹容四人

应该是这四个人被警方抓获之后,把麦琪给供出来了,真的是应了那句话

笔录里出现最多的词就是“笔录全是兄弟名”

同案人赵孟昌说:称自己2020年12月23日到达纪某某电诈公司后由人事部麦琪接待,为其安排住宿、告知注意事项

同案人朱鸿晗说:麦琪在纪某某公司人事部任职,是纪某某助理、秘书,2021年8月份离开公司,纪某某给其转账是纪某某诈骗所得,其经常去纪某某公司,其为纪某某公司购买物品

所以法院认定:

麦琪是2021年8月离职,不是她所说的就干了十几天,且入职的时间也不是她自己说的1月份,可能更早。并且她知晓盘总纪某某给他的7W多元是违法诈骗所得!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诈骗所得超过5W就应该是数额巨大,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不按照诈骗罪算,就算是她本人没有任何参与

哪怕只是明知道纪某某给他的钱是赃款,但还是收了,花了,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们就按照诈骗罪来算,“数额巨大”的量刑最低起点是3年,把所有的优惠条件全部算上

诈骗集团犯罪基准刑为3年以上,但因从犯(减轻)、自首(从轻)、退赃等情节叠加,最终降至6个月

6个月已经是可以起判的最低刑期

并且,麦琪是2025.2.26逮捕 → 2025.5.16宣判,约2.5个月,判了半年的话,是要把前面这两个半月算进去的,换言之

她再呆3个多月就能出去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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