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政府为管理未完成或取消的房产项目,确保市场透明度,实施了一系列规则和条例。一旦项目被取消,迪拜取消的房地产项目清算特别法庭将监督清算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如2020年第33号法令和2008年迪拜第13号法律(经2020年第19号法律修订),开发商在项目取消时必须向购买者退还付款。退款程序包括向未完成和取消的房地产项目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将审查申诉并做出决定。
如果司法委员会下令退款,房地产项目托管账户受托人或开发商将被指示将金额退还给买方。法律框架旨在确保购买者权利,提供在项目取消时收回投资的明确途径,尽管解决可能会出现延迟。
此外,买方也有权提起法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诉,特别法庭将审理买方对开发商的申诉,确保公平性和问责制。
经修订的2008年迪拜第13号法律第11条详细说明了开发商在各种情况下的退款义务,包括以下情况:
1.完成率在60%到80%之间:
如果开发商已经完成了60%至80%的项目,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撤销计划外销售合同。
开发商可以扣除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单位价值的40%。
剩余金额必须退还给买方: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或在将房产转售给其他购买者后60天内,以先发生者为准。
2.完成率低于60%:
如果开发商完成的项目少于60%,他们仍然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合同。
扣除额上限为销售合同中单位价值的25%。
余额必须退还给买方: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或在转售设备后60天内,以先发生者为准。
3.没有工作开始或项目被取消:
如果开发商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没有开始项目工作,没有疏忽或遗失,或者如果项目因Rera发布的最终有根据的决定而取消。
开发商必须退还从购买者那里收到的所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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