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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越南籍)不辞而别,能否找“中间人”退介绍费?

QQ截图20241009140527.png

近年来,利用介绍跨国婚恋收取费用的“黑”中介越来越多,但人口不是商品,婚姻不是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寻找“爱情”,当心人财两空。近日,武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审结了一起因涉外婚姻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说

2023年8月,小陈经人介绍与越南籍石某、农某相识。两人称可带小陈到境外寻找媳妇,但需支付一定费用。小陈同意后,便跟随两人到国外,认识了外籍女子黄某。经过短暂相处,黄某表示愿意和小陈到中国结婚,小陈如约向石某和农某支付了大额介绍费。同年9月,小陈与黄某登记结婚。2个月后,黄某离家出走,音讯全无。

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石某已一次性退还部分介绍费。后小陈向武平法院起诉另一介绍人农某,要求退回剩余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石某为小陈介绍外籍媳妇,由小陈给付相关费用,农某从中获利,该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国家对涉外婚姻介绍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认定小陈与农某之间的中介合同无效。

考虑到本案中,小陈与农某均存在过错及小陈、农某、石某三人往返越南的费用都包含在小陈支付的介绍费中,法院酌情判定农某应当返还小陈扣除其三人往返越南费用后的中介费。

法官提醒

邹洪升:武平法院十方法庭 一级法官

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感情为基础,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任何意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禁止打着“跨国婚恋”的旗号,行买卖婚姻之实。该案中,农某作为中介人,收取费用介绍外籍女子与小陈相亲,其实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与金钱和利益捆绑的婚姻不可靠,更不可行。不良中介为单身青年专属定制跨国婚恋服务,全套流程看似美好浪漫,背后却可能面临着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等风险,甚至婚姻本身可能就是一场骗局。单身青年一定要擦亮眼睛,面对婚姻大事需谨慎,千万不要试图以金钱置换婚姻,否则美梦可能变泡沫。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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