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被告人赖某为将企图偷越国境人员运送出境,以外地朋友到其在勐海县打洛镇开的火锅店里上班、探亲为由多次到打印店及其朋友处打印虚假证明,帮助偷渡人员利用虚假证明通过检查站后将偷渡人员运送出境。
勐海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国境管理法规,明知是偷越国境人员予以运送,并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逃避检查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赖某提出只提供了虚假证明,并不知道是偷渡人员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赖某与偷渡人员之间有频繁联系,赖某提供虚假证明时交待偷渡人员遇到检查时如何根据证明的内容应付检查,并收取了偷渡人员高额费用,结合其提供的虚假证明中的部分人员经查已经偷渡出境等情况,足以认定赖某明知是偷渡人员仍予以运送和提供虚假证明帮助逃避检查,故赖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遂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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